會員風采
企業名錄
行業類別
行業類別
規章制度
-
廈門市永安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原為廈門市永安經濟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xiamen Yong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縮寫:XMYAPECE)?,F更名為廈門市永安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Xiamen Yongan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XMYACC)。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在廈的永安籍或曾在永安學習、生活、工作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企業發展服務,為合作交流服務,為促進廈門和永安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做貢獻。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住所:廈門市思明區檳榔西里13號(幢)603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國內經濟合作,促進廈門與永安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橋梁和紐帶作用;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組織培訓、聯誼活動;了解反映會員的訴求,協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兩地招商引資、經貿合作、會展、論壇交流等提供服務;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第八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三)在廈的永安籍或曾在永安學習、生活、工作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填寫“廈門市永安商會會員登記表”;(二)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通過;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事務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二)及時反饋交流信息,提供有關資料;(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五)決定終止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理事會任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情況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是本會的議事、協調、決策機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五)、(六)、(七)、(九)、(十)項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才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隨時召開。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對理事會履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職責是:(一)對理事會履行監督;(二)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列席理事會議,按季度審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四)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共同籌備和開展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工作;(五)其他應由監事長履行的職權。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社會上具有先進性;(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較高威望;(三)熱心本會事業,樂于奉獻;(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工作能力;(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非法組織;(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二)受會長委托,或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本會工作。第三十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一)主持秘書處工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各項工作計劃;(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和領導監事會工作;(二)可指定副監事長臨時代行其職權;(三)需由監事長處理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二條 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二)受監事長委托,或在監事長外出期間,主持本會工作。第三十三條 本會聘任榮譽、名譽職務和高級顧問、顧問若干名。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文秘、聯絡、會務、財務等事務,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員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并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1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廈門市永安商會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廈門市永安商會財務資產的嚴格、規范管理,依據本會章程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如下財務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經費的來源和使用
一、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
3、政府資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經費開支
1、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2、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3、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4、接待費用;
5、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
6、會員遇特殊困難時的慰問和補助
7、其他正當開支。
三、審批權限
本會的經費開支實行嚴格管理、分級審核、會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具體按如下辦法執行:
由經辦人員填寫費用開支申請表,提出費用申請,經秘書長審核后,根據如下審批權限批準。
1. 支出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經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審批;
2. 支出金額在5000元至30000元(含)的,須事先報告會長,并經監事長及3個以上副會長(或理事)簽字后報會長審批;
3. 支出金額在3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須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授權會長審批(附會議紀要);
4. 支出金額在100000元至300000元(含)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授權會長審批(附會議紀要);
5. 支出金額在300000元以上的,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授權會長審批(附會議紀要);
6. 報銷費用時,按審批權限由經辦人員和會長在發票背面簽字后方能報銷。
四、會計制度: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本會會計制度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核算。第二章 財務資產管理
四、財務、資產管理
1、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2、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員、出納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出納等相關財務人員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并接受監事會監督。
3、本會的固定資產、財務收支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4、本會的投資理財工作實行嚴格管理、分級審議制度,并在監事會的監督下進行。
1) 投資在10萬元(含)以下的,須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2) 投資在10萬元-30萬元(含)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 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5、本會每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6、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方案后執行,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7. 本會工作人員的薪資待遇調整,須經半數以上的副會長審議通過;
8.本會的資產屬于本會所有,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9.本會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監事會監督,并向理事會報告,以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五、會計、出納人員職責
(一)會計人員職責:
1.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及時、正確填制記賬憑證;
2.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正確使用會計科目;
3.嚴格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入賬,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確保不錯賬。
4.嚴格掌握費用開支范圍,隨時掌握開支情況,找出存在浪費或不合理開支的環節,向有關人員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5.按月編制財務報表。年終應認真總結,及時準確地編制年度決算報表。
(二)出納人員職責:
(1)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各項現金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保留賬外現金;
(2)按照掌握現金結算起點,不得以白條抵交庫存現金;
(3)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做到逐筆順序登記,逐日結出賬面金額,做到賬實相符;
(4)辦理收、支款項時,必須根據有關人員審核簽字的憑證,進行認真復核。
六、財務公告事項
每年至少一次向會員公布年度經費收入、接受捐贈、經費使用和財產變動情況。